例文世界各国并没有以刑抵债的先例。副院长江必新大法官不赞成以刑抵债的建议。江必新认为,以刑抵债这种观点的提出是可以理解的,也有其好处。”但是,江必新强调,在强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来采取以刑抵债的办法可能是不太理性的。“以刑抵债”,即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当事人,以刑罚作为其履行还债义务的一种可选方式;视债务性质、数量,以定刑期之长短;服刑期间积极偿债者,可减短刑期;服刑完毕,债务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