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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の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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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规则探究
  • 国际私法上无因管理法律适用新探
  • 海难救助无因管理
  • 二债务人的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该原则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无因管理与赠与; (二)弃权和禁止反言。
  • 文章于结论部分再次就无因管理的制度功能、价值取向及现实意义等进行了概括论述。
  • 在极少数情况下,医方在没有约定和法定义务而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构成无因管理
  • 如果当事人之间曾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而无因管理起因于该法律关系,则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
  • 违背前项规定之支出,应依民法无因管理或侵权行为之规定请求返还。
  • 该部分再以比较法的方法介绍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以及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论基础的各种学说,主要有承诺说、代理说、传来说、无因管理说。
  • 即便是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无论是行政征用补偿,还是无因管理补偿,也无不以行为人行为的公共利益目的作为行政补偿的原因和必要构成要件。
  • 这一部分具体分析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竞合的具体形态,并指出了无因管理责任和其它民事责任不存在竞合的现象。
  • 文章后面对无因管理和一些相关法律制度作了一番比较,分析了我国在无因管理制度上立法的不足,并对其改进与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构想。
  • 文章首先就无因管理制度的历史发展沿革以及无因管理的概念、法律性质、标的及其意义与功能进行了阐述,接着分析比较了两大法系国家各自在无因管理制度上的立法例。
  • 如“代为保管”应仅限于基于信任委托关系产生的保管行为,对于借用关系、租赁关系、担保关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形成的对他人财物的侵占行为由民事手段解决。
  • 摘要通过比较研究主要国家关于无因管理的实体法制度和法律适用规则,将我国未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规则设计为:无因管理,适用管理行为实施地法。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的致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一起构成了债权请求权的完整体系。
  • 受域外立法例中“间接诉权” 、 “代位诉权”等提法的启示,对“代位权为实体权利”的观点提出了商榷意见,认为应当将代位权界定为“实体法中程序意义上的权利” ;借鉴无因管理的民法学原理,分析了代位诉讼的“无因管理”属性。
  • 第二章医疗法律关系,指出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医方对患者施行的诊疗行为所形成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和强制诊疗关系,以及有关事实所引致的民事责任等。
  • 本文认为,专家责任属于一种综合责任:在专家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时,专家对自己的损害行为既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在契约关系之外,专家尚可因为缔约过失、无因管理、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等情形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由于在专家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当无适用违约责任之可能。